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在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的几个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外字〔1989〕139号
日期:1989-05-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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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89]厦税外字第008号文悉。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在华取得运输收入的几个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应纳税运输收入,系指外国航空公司经营的飞机每次从我国机场起运货物或旅客到达目的地的货运收入或客运收入,不包括起运地在国外的运输收入。

二、为有利于征收管理,在我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航空公司不论其运输业务是否由办事处直接经营和结算收入,一般应由其办事处向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55号文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外国航空公司,但港澳地区的航空公司除外,这些地区同内地没有签订协定,协议或换文。关于香港港龙航空公司的纳税问题,过去考虑到我民航在港亦未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曾以[86]财税外字第303号函通知民航总局,对香港港龙航空公司在内地的营运收入暂缓征税,由于香港税制的原因,双方不能采取互免税收的作法。1987年,我民航开始在香港申报纳税,按着对等原则,我局以[87]财税协字第025号文通知对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就其通航以来在内地运载客货收入进行征税。香港港龙航空公司属于同样情况,亦应在内地申报纳税。请你局直接通知香港港龙航空公司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期应自其通航内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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