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土地税收征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税收秩序,实行部门联合控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税收管理,鹤壁市地方税务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税收实行联合控管,加强土地税收控管力度。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也要积极配合,采取联合控管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控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并纳入土地招、拍、挂等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的,对于土地出让金中包含耕地占用税的,凭土地出让金票据和出让合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土地出让金中不包含耕地占用税的,凭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合同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2)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并纳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凭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划拨用地的征地款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3)属于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2、土地增值税的控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纳税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及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及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应当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交换的信息:
(1)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使用权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面积、使用权类型、发证日期等。
(2)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双方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使用权类型、发证日期、交易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联系电话。
(3)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具体内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文,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文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4)基准地价信息
国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述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从同级国土资源局获得的相关地籍、地价、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予以保密。
2、地税部门交换的信息:
(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及相关资料。
(2)涉及土地税收的有关政策、法规。
(3)对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税收控管中涉及税收政策的答复。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