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鹤地税发〔2010〕45号
日期:2010-04-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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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盘石头水库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第五条 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申报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纳税人申请报告

(五)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六) 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县(市)区局公章,并出具调查报告,所签意见必须明确具体,各种表格和调查报告的签名必须是手工签名。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批准纳税人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后20日内,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核定征收方式资格。

第十条 市局在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资料审核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申请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经市局核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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