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注重宣传,加强领导,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采取多种方式举办土地增值税的专题政策宣传辅导,有针对性地选择宣传重点和解答难点,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均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帐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单位于4月25日前要将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
为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科。各单位也要按照省局规定成立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并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发生退税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清算结果为退税、清算结果与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了解明显不符或有其他明显异常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报经市局审核。市局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移交市稽查局进行核查。经市局移交稽查局审核的项目,由稽查局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相应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批准和办理
(一)批准流程
1、在清算审核中,纳税人有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附件2),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批准。
2、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可凭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有效凭据,由各县(区)局指定专人根据法院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批准。
3、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由稽查人员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本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批准。
(二)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报经市局批准后,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3)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纳税人。
2、移交稽查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应由稽查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其它问题
对纳税人已设置账簿,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但部分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核定征收。
四、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有关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