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部分失效。参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 漯地税发〔2011〕52号附件1。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部分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部分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项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开发区局、发票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4〕8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的通知》(豫地税发〔2004〕9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24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2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现就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源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所产生的税源,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主管的各县(区)地税机关进行属地管理,市地税直属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源除外。
(二)未经市地税局委托授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市交通、公路、城建、水利、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组织实施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的施工项目所形成的税源,其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依法进行界定,由相关县(区)局按照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组织入库。
(三)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各县区地税局、市直属局应合理调配征管力量,在各征管分局、直属所、税源管理科设置专业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税源管理科(股),对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实行专业化税源管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各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专业税源科(股)应建立税源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税源管理台帐,落实税源“三级巡查”制度,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
二、税款征收
(一)建筑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建筑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筑业所得税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按营业收入计算一并征收,但对在漯河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可凭有效期限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国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2% —3.3%的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
(二)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发〔2000〕38号)、(豫地税发〔2004〕89号)、(豫地税发〔2004〕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认定实行查帐征收的,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3.3%的征收率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按营业收入计算一并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因涉及扣除项目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民用住宅的,预征率为1%;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3%;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依3%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律采用0.7%的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货物运输业。对代开票纳税人,要严格执行6.6%的税收征收率;对自开票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三、发票管理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按照“税源属地管理、税款就地入库、发票集中代开”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代开,由市局在“漯河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税发票代开窗口集中统一代开发票。舞阳县局、临颍县局,应分别在其办税服务厅设置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代开窗口集中统一代开发票。
(二)发票代开窗口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代开管理制度,建立发票代开台帐和代开发票管理档案,及时登记和积累整理归档包括纳税人、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属时期、甲乙方、预决算总额、完税证号码、税种税额、发票号码等涉税信息资料,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种不全,税款不足额缴纳的;
2.依照税源管理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地与税款所属征收机关不是同一地的;
3.纳税人所提供的税收完税凭证,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但不是同一征收机关,或者属于同一征收机关但不是同一工程项目的。
(四)帐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业务发生频繁、使用发票量大且发票开具金额较小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程序由市局发票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自行开票。
(五)各县区局、市局发票代开窗口的上下班考勤、着装、环境卫生等日常行政管理,纳入各办税服务厅管理。
(六)加强对发票代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局每季度对全市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通报。
四、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
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存在的“长亏不倒”,长期不缴纳所得税现象,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管理方式拒不配合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行为,对存在的多列成本、费用、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以及“作假帐”、“两套帐”偷逃税行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随征不到位问题等,要依法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内外部涉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各单位要严肃税收纪律,认真贯彻市局组织收入的“八项禁令”,严格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组织税款入库,严禁超越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跨区域挖税、转税、引税。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漯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