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土地增值税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任务,提高土地增值税收入在整个地税收入中的比重,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规定,对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根据我市情况,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定为1%。
二、纳税人承建列入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必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并符合规定的建设标准、售房对象、销售价格等,方可适用关于“安居工程”税收政策。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有关情况的全面调查,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澄清税源底子,如实填写《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调查表》(豫地税函〔2004〕125号附件2),对调查发现有土地增值税未征收到位的,要分析情况,说明原因。各单位在6月28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调查表及分析结果报送市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
四、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月报制度。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按时上报《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月报表》。从2004年6月起,在每月终了6日内统计上月有关情况,填报《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月报表》(市局文件附件),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市局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