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2〕198号
日期:2002-08-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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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收难度较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210号)的发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市要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7月24日豫地税发〔1997〕160号文件的预征办法落实到位。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27)、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6〕06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6〕160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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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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