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7〕293号
日期:2007-08-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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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畅通税款入库渠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各征收机关要按照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选择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个别单位原来在上述三家银行之外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应于今年9月底前关闭原来的账户,并在上述三家银行之中选择开户。

二是各单位于8月底之前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上报省局计统处。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处/车购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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