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1025号
日期:2005-11-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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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61119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附光盘1套2张),自2005年11月21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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