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7〕224号
日期:2007-02-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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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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