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4〕67号
日期:2004-12-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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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车辆购置税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后,暂沿用交通部门在银行开设账户汇总缴纳的办法,但不再层层开户,只在征收层面就地缴库,此办法已经财政部批准(批件附后)。为便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商议了一个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户设置

(一)原交通部门负责车购税征收业务且在银行有征收账户的单位,机构划转国家税务局后应用单位新名称、新印鉴在当地工商银行重新开设一个专户,不得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的通知》附件,国税发[2002]141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各征收单位申请开户的报批手续,批复后及时通知征收单位。

(三)征收单位务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专户开设事宜。专户自2005年1月1日启用。

(四)开户银行应在征缴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征收单位开具的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

二、专户使用和管理

(一)专户除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存入和缴库外,征收单位不得存入任何其他收入和办理任何其他划转和支出。

(二)存入专户的税款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扫数就地缴库,征收单位和开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税款。

(三)开户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收纳业务,不收取费用;专户存款不计付利息。

(四)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监督车辆购置税税款的收纳、缴库和账户使用,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库;各开户银行要为征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及相关征缴方式问题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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