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52号
日期:2003-12-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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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 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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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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