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09号
日期:2003-07-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车型为金杯SY5031XJH-AC-ME)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最后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上述车辆如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北京)

附件: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北京)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7辆)东城区

车辆型号 数量

SY5031XJH-AC-ME 7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