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调整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文号: 流便函〔2002〕87号
日期:2002-02-1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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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安徽、福建、湖南、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近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函称,根据国家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2002年度防汛专用车(见财税字[2002]99号)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将个别省的防汛专用车指标做个别调整。经研究,我们同意予以调整。请你们按调整后的计划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未调整的仍按财税[200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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