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693号
日期:2001-09-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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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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