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24号
日期:2001-07-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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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表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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