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 流便函〔2001〕33号
日期:2001-07-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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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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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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