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日期:2014-04-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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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豫地税函〔2004〕158号)中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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