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日期:2013-09-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霞石正长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3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税目、税率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税目、税率、税目注释表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