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碳质白云母片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日期:2012-05-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碳质白云母片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2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12第2号公告附件

2.2012第2号政策解读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