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12〕56号
日期:2012-02-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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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宣传,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规定的税率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2月25日前,请将本地涉及到的矿产品名称、产量等基本情况通过办公自动化报至省局流转税处。在政策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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