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12〕12号
日期:2012-01-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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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我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底止,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以来,代征单位按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采取建立健全征收系统,统一全省铝粘土调运单制度,完善、扩建计量服务站等多种有效措施,使我省粘土、耐火粘土资源税收入大幅度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铝土、耐火粘土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局研究决定:全省铝土、耐火粘土开采单位的资源税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继续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代征,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产品开采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务必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其它不易控管的砂石、石灰石等等矿产品,委托受托单位代征。

二、代征矿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税额标准(附件二),按有关资源税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省辖市、扩权县和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受托单位做好代征工作。

四、受托单位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五、委托单位应按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辖区内签定代征协议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将不定期对代征资源税工作进行检查,对代征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的统计表(附件三)。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3.铝土、耐火粘土矿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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