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函〔2010〕76号
日期:2010-05-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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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市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税问题。

1.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及时对辖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应税收入,将应征营业税款征收到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2.月底前做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换用地税发票工作;

二、要对辖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承担财政资金地勘项目取得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要依法追征;

三、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各局要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自本月起停止执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及相关营业税征税、冲减营业额等规定,督促金融企业改按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并追征其以前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做到应收尽收。

附件:平地税函〔2010〕76号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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