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函〔2010〕50号
日期:2010-03-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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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对不能按规定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开采企业,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8元/吨)征收资源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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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对不能按规定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开采企业,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8元/吨)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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