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9〕160号
日期:2009-05-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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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我省是煤炭生产大省之一,煤炭的产量、销量逐年平稳增长,炼焦用煤作为煤炭中较为稀缺的品种,其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了保护稀缺资源,促进炼焦用煤的合理开采和使用,2007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文件。该政策执行以来,各地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对焦煤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了资源税,有的地方对焦煤仍按煤炭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焦煤的概念和范围理解不一致;二是地税部门缺少煤炭检验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等。

为了做好我省焦煤资源税的征收工作,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请示,答复如下:焦煤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因此,经过调查省局研究决定:为了正确合理区分煤炭中的焦煤类别,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做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其他省辖市辖区内煤炭资源税纳税人的煤炭检验工作另行安排。

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豫地税函〔2009〕160号附件煤炭检验报告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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