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8〕117号
日期:2008-07-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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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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