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钒土芒硝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 豫财办税〔2005〕33号
日期:2005-1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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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情况,决定对开采钒土、芒硝两种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矾土、芒硝两种矿产品税额标准、征收范围明细表

矿产品名称 单位税额标准(元/吨)   税目注释

钒土    3元/吨       钒土属于有色金属矿产品,它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用它所提炼的五氧化二钒和金属钒主要用于钢铁工业和国防尖端工业。根据品味层次的不同,钒土的化学成分为五氧化二钒、四氧化二钒及三氧化二钒

芒硝    1元/吨       芒硝又称元明粉,即为无水硫酸钠,分子式为NA2SO4。该产品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洗涤剂、印染、玻璃、橡胶等领域

联系人:  李 旭  张睿蕊

联系电话:65808906  65806312

20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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