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5〕186号
日期:2005-12-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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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若干资源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南阳天然碱课税数量问题
鉴于天然碱的特殊开采工艺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南阳开采天然碱的安棚矿区、吴城矿区,按其开采的卤水数量(吨)作为课税数量,其税额标准为2元/吨。
二、关于建筑用砂计量单位问题
建筑用砂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即细沙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1元,粗砂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2元。
该项政策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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