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号: 财办税〔2005〕25号
日期:2005-06-0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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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期,一些地区来文要求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执行标准,按照资源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可以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现就规范报送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合作,进行调查研究,共同完成报送工作。

二、报送资源税调整建议需请示当地政府同意,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报送要求调整税额标准的文件应如实反映应税矿产品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及价格、成本、销售利润率、税负等情况(详见附表),并提出本地区对该产品税额标准的调整建议。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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