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铝土矿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洛地税函〔2005〕76号
日期:2005-05-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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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铝土矿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豫财办税[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通知》第二条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除康山金矿外,其他开采、生产金矿的企业,金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一律按每吨1.5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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