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28号
日期:2004-07-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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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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