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4〕158号
日期:2004-06-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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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豫洛地税发〔2004〕64号)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开采钾长石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4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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