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橄榄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2〕281号
日期:2002-12-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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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橄榄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3年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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