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2〕189号
日期:2002-12-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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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自1998年7月1日以来,我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也发现有一些地方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存在管理混乱、领用手续不健全,甚至有虚开、错用税率等现象。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管理办法,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必须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销售发票及完税证或税票一同使用。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地址要与《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方税务机关地址一致。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开具、审批及注销制度。

新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不带编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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