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7号
日期:2002-02-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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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后地方减收有关材料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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