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70号
日期:2001-04-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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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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