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0〕166号
日期:2000-10-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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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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