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0〕166号
日期:2000-10-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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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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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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