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泥灰岩、水泥粘土、白垩、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9〕32号
日期:1999-04-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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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泥灰岩、水泥粘土、白垩、矿泉水四种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四种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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