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定额免征1998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1999〕49号
日期:1999-03-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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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免征一九九八年度资源税的请示》(郑地税一减字[1999]第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之规定及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1998年度因意外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定额免征该企业1998年度资源税8万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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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免征一九九八年度资源税的请示》(郑地税一减字[1999]第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之规定及登封市颖岭振兴煤矿1998年度因意外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定额免征该企业1998年度资源税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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