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桐柏银矿、卢氏锑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8〕80号
日期:1998-04-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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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结合银矿、锑矿实际开采和销售情况,经研究,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南阳市桐柏银矿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

二、三门峡市卢氏锑矿单位税额标准比照湖北通山、崇阳锑矿税额标准(0.6元/吨)上浮30%,即调整为0.78元/吨。 

上述两种矿产品原矿单位税额标准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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