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8〕79号
日期:1998-04-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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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四种矿产品原矿执行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一、红柱石 2元/吨
二、蓝晶石 3元/吨
三、硅 石 3元/吨
四、玄武岩 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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