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24号
日期:1998-03-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