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7〕90号
日期:1997-06-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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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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