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文号: 财税字〔1997〕55号
日期:1997-04-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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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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