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 濮地税发〔1996〕33号
日期:1996-05-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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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根据省局豫地税发(1996)029号《关于开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实际,在开征资源税的四种矿产品中,我市只有砖瓦粘土资源,为便于各县局、分局掌握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能够准确提供粘土移送使用数量的纲税人,按实际移送使用的土方数征收资源税。
二、对不能准确提供粘土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按加工后矿产品(砖坯、瓦坯、扒砖坯)的数量折算成原矿数量征税。具体折算比,各县(分)局可在市局规定的下列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砖坯:按450块——550块砖坯折合成一方计算;
瓦坯:大瓦坯按450个——550个瓦坯折合成一方土计算;
小瓦坯按2250个——2750个瓦坯折合成一方土计算;
扒瓦坯:按450块——550块扒瓦坯折合成一方土计算;
三、对收购未税粘土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代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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