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6〕29号
日期:1996-03-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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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批复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省局研究决定,对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砖瓦粘土、珍珠岩、建筑用砂、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开征日期从9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税额执行标准见下表:
四种矿产品税额标准明细表
上述四种矿产品按原矿数量计税。无法准确掌握原矿数量的,以加工后矿产品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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