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96号
日期:1995-01-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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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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