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41号
日期:1994-06-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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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 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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