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政〔2016〕34号
日期:2016-07-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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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l6]54号),自2016年7月l目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相关税目税率已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42种矿产品,包括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14种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和经省政府审定的28种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其中,铁矿、金矿、铜矿和铅土矿等39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和耐火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1、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铅锌矿、硫铁矿换算比暂定为1.2,萤石换算比暂定为1.5;页岩折算率暂定为50%。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利用低品位矿、度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研究解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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