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文件部分条款内容失效废止的公告
文号: 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3号
日期:2013-05-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23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79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中“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按照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要求,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进行征税,同时责成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内容失效废止。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中第一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将其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征税。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失效废止。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中的第三项“严格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中第1小项“严格代开发票程序和资料审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过程中应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代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为加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管理,今后,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按总局、省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提交此三种资料确有困难的,须提交两种以上资料税务机关方可代开发票,否则不予代开发票。”有关内容失效废止

四、失效废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开始。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2日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